发布时间:2023-09-23浏览次数:次
各教师:
为做好2023年下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工作,根据《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(2018年修订)》(温大行政〔2018〕205号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报销条件
在我校工作满一年,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在岗人员(含人事代理)。
(一)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、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,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;
(二)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四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。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报往返路费(含必要的中转住宿费),在本人国家统发基本工资30%以内的,由教职工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二、报销标准
(一)《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(2018年修订)》(温大行政〔2018〕205号)(附件2);
(二)《温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)》(温大行政〔2020〕105号)(附件3)。
三、注意事项
请相关教职工于2023年10月6日-2023年10月10日期间将《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单》(附件1)与相关交通及住宿票据等材料,送至办公室金老师。
附件:1.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单
2.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(2018年修订)
3.温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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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9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