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0-04-13浏览次数:次
各学院、各部门:
为常态化开展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工作,杜绝私设“小金库”的违纪违法行为,决定开展2020年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工作。现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、范围和原则:
1.自查自纠的时间:4月10日—4月20日
2.自查自纠的范围:各学院、各部门私自设立的“小金库”
3.自查自纠的原则:设有“小金库”但本次能自查自纠如实上报,并将“小金库”资金缴入校财务指定账户的单位,视情节从轻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;隐瞒不报或者不能如实说明问题的单位,一经查实,对主要责任人一律从严处理;自查自纠后再发现私设“小金库”的单位,一律从严从重处理。
二、自查自纠工作的内容:
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为: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。
“小金库”主要表现形式包括:
1.违规收费、罚款及摊派设立“小金库”;
2.用资产处置、出租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;
3.以会议费、劳务费、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4.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“小金库”;
5.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6.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7.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8.其他形式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三、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
1.各学院、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,明确任务要求,精心部署落实,做到不走过场,全面覆盖,自查面必须达到100%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牵头抓责,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2.学校将在自查自纠基础上,对有具体举报线索、社会反映强烈、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、自查自纠不认真到位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。
3.各学院、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,学习参照2018年省财政厅关于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检查(浙财监督〔2018〕18号)的文件精神(见附件),建立对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工作的常态机制,杜绝私设“小金库”现象。
请各学院、部门于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总结,加盖单位公章、单位负责人签章送交校纪检监察室,联系人:叶如芳,联系电话:86598028,地址:行政楼1013B。
附件: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“小金库”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浙财监督〔2018〕18号)
纪检监察室
审计处
计财处
2020年4月9日